
心安有機農場
Shinan Organic Farm

永續發展與有機農業
永續發展
永續發展的原文為「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中文直譯即「可持續的發展」,目的即在尋找出人類於可預見的未來中,能滿足當代需求,並能不至於破壞生存環境的可持續利用性而禍延子孫的發展策略。內容包含:(一)人口、環境和永續發展的前景、(二)能源:環境與發展、(三)工業:環境與發展、(四)糧食保障、農業、林業:環境與發展、(五)人類居住、環境與發展、(六)國際經濟關係、環境與發展、(七)環境管理決策支持系統、(八)國際合作。具環境、社會、經濟三大方面之發展面向。
此類環境保護議題,可追溯至1972年於瑞士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其後發展出的京都議定書等國際協議以至今日美國退出巴黎協定,人們雖看似如火如荼的投入「減碳」、「節能」,但看看個人手邊的生活用品,無不是消耗眾多資源所產出,而試問自己資源回收有上心嗎?環保的觀念如是建立在避免處罰的基礎上,那麼為了一時方便,那只塑膠杯還是會落在四下無人山谷中。

永續發展在農業的策略-有機農業
什麼是有機農業?

依照聯合國國際糧食組織之定義,有機農業係一個全面的生產管理系統,其促進和增強農業生態系統健康,包括生物多樣性,生物循環和土壤生物活動,強調使用管理做法優先考慮使用非農業投入,同時考慮到區域條件需要本地適應的系統,這可以通過在可能的情況下使用農藝,生物和機械方法來實現,而不是使用合成資材來滿足系統內的任何特定功能。




有機農業在台灣
簡言之,有機農業即一種多目的的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不使用合成資材來完成生物多樣性,生物循環和土壤生物活動等環境永續利用之目的,並亦具有永續發展所需完成之目標,即社會(含土地利用等)及經濟(綠色消費等)目標。是永續發展在農業生產管理的策略。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授權訂定之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已廢止),過去對於有機農業是以達到生產自然安全農產品為目標之農業。
至今,有機農業仍屬於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下所規範,觀諸該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即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系當時鎘米及毒鴨蛋等食安疑慮氛圍下所訂立之法規,其立意雖為良善,但依此目的下所訂立之各項檢驗機制,不外乎從生產之用地用水種苗及所用資材藥肥至管理、包裝、運輸及銷售為重重檢驗。此或可以滿足當初訂定之農產品安全衛生之目的,但置於永續發展之脈絡,僅注重生產結果的嚴謹把關及未免見樹不見林了。
台灣有機農業發展不可謂不久,於1986年即開始評估有機農業在台灣之可行性,但直至2017年12月,有機耕地相較於全國耕地比例猶未達1%,讓人不禁好奇,究竟是為何成果如此差強人意呢?
原因應有三:
一、我國有機標準嚴苛:
依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檢查及抽樣檢驗結果處置作業要點規定,如有機農場生產作物之檢驗不合格,將為罰鍰,甚至將農產品全數下架銷毀,而標準是不得檢出農藥殘留,在地小且有機耕地零散的臺灣,農友所面對的門檻是非常高的。
二、有機食品尚屬小眾市場:
目前農業政策已開始訂定有機農業專法,但其目標產值,相較於目前產值,仍屬極低比例,原因除有機種植單位面積產量大多低於慣行農法且耕作面積小故產量不高外,消費者對於有機食品約為非有機食品價格1.3~2倍的接受度亦有影響。
三、消費者有機觀念不完全,僅專注於生產結果:
消費者對於有機農業之認識,多以健康、安全、無毒之產品,但產品往往僅是有機農業概念實行下的結果,對於生態保育、土壤復育及永續經營等目的之概念卻十分模糊,自然對於該產品價值之評估與比較多注重產品之質與量,此對於
不易以產量為優勢的有機農法是一大考驗。
近來通過的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納入參與式保障系統(Participatory Guarantee Systems, PGS)及友善耕作之推廣等,表示立法者開始留意商業生產目的以外的環保等問題,立意良善,不過從過去經驗看來行政機關單純禁止、命令、處罰、輔導或補助生產者,其效果壞者則使苗株積弱,善者不足以自力勃發。視其所以,乃有機農業不僅為生產者一方之事責,環境變遷,所蒙利害者,皆當參與也,故外國有認有機農業之發展為人民生活方式之選項,以此由來。

